首页>公告通知>累计罚款12.9万元!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该学学了

累计罚款12.9万元!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该学学了

时间:2023-06-13 09:36:00

6月6日,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了5起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有一个共同之处:业主要负责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不爱学、不想学 、不愿学,缺乏有效学习,对自身在安全生产中应承担的职责缺乏应有的紧迫感和危机感。



案例一

未实施安全教育培训


2022年11月30日

贵州弘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会同铜仁市应急局、大龙开发区安监局对贵州弘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建立模具、拌料、仓库、检验等工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照2022年制定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等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贵州省应急管理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三万元罚款。




案例二

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


3月31日

贵州香友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贵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支队对贵州香友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白酒生产企业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以及教育和培训制度;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等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贵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以三万元罚款。





案例三

未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022年5月24日

绥阳盛达源科技有限公司

遵义市绥阳县应急管理局检查发现绥阳盛达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主要负责人未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款的规定,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二万元罚款。





案例四

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月16日

霖鹏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安顺市应急管理局对贵州省安顺市霖鹏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向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的机动车辆进入仓库内等违法行为。


经查,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安顺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二万九千元罚款。





案例五

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



2022年6月29日

平秋镇便大采石场

贵州省黔东南州锦屏县应急管理局对平秋镇便大采石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


企业主要负责人承认自己文化程度低,专业水平有限,不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五项规定,鉴于违法行为首次发现,且调查期间主动配合、积极整改,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二万元罚款。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能不能发挥“关键少数”的作用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图片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处罚不是目的,教育意义更大

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主要负责人责无旁贷

来源 |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湖北应急管理

行业动态更多>
  • 总理报告新词:“两新一重”...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法律声明· 在线投稿

京ICP备2021030127号 Copyright © 2017-2024 聚智安(北京)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